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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28 来源: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举行《赤峰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地方立法途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定于2023年4月28日上午9时在市党政综合楼D座620会议室就《赤峰市电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举行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内容
  1.销售方面
  条例第九条规定:“电动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车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相关信息,向消费者明示产品的性能、规格、标准、合格证、说明书等,为消费者开具销售发票或者收据,提供相关资证,并告知消费者登记地点和登记时限;禁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
  “消费者购买电动车时,应当对电动车的性能、规格、标准、合格证、说明书等进行了解,购买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并索要销售发票或者收据和相关资证,及时办理登记。”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车,并处违法销售电动车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销售的电动车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2.拼装、加装和改装方面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车,不得对出厂后的电动车实施下列加装、改装行为: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或者挡风、遮阳、遮雨、高分贝音响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装置;
  (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
  (四)其他影响电动车安全驾驶的加装、改装行为。”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登记制度与临时通行号牌有效期制度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凭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经登记后发放通行号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本条例施行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通行号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临时通行号牌。
  “本条例施行之前购买的电动二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未经登记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购车凭证,发放临时通行号牌;本条例施行之后购买的电动二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电动车登记前,可以凭购车凭证临时上道路行驶,逾期未登记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临时通行号牌有效期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确定。”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驾驶逾期未登记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登记,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驾驶临时通行号牌有效期满的电动车或者驾驶本条例施行之后不予登记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4.上道路通行规定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电动车载人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二轮车的限载一人;
  (二)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不得遗撒、飘散载运物。”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不得套用、挪用其他电动车号牌;
  (二)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三)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四)遵守通行路段、通行时间的管理规定;
  (五)电动自行车、电动二轮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六)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七)转弯时应当减速慢行,礼让直行车辆和行人,有转向灯的,提前开启转向灯;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避让行人;
  (八)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二轮车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
  (九)不得追逐竞驶、逆向行驶、斜穿道路;
  (十)醉酒后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二轮车;
  (十一)饮酒或者醉酒后不得驾驶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
  (十二)不得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
  (十三)不得牵引或者搭载动物,不得拖拽、牵挂载人载物装置;
  “禁止驾驶拼装和影响安全驾驶的加装、改装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载人载物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电动车驾驶人、乘坐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有第一项至第十项、第十二项和第十三项情形之一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报废;驾驶影响安全驾驶的加装、改装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罚款。”
  5.充电规范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小区应当建设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相关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应当实施充电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地下车库、疏散救援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公共区域充电;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乱接电线充电。”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地下车库、疏散救援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条例其他方面内容。
  二、立法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报名或者申请方法
  此次立法听证拟通过报名、申请或者邀请,确定13-20名陈述人和15-20名旁听人。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赤峰市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公民(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和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单位,可以于4月18日前向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报名参加陈述或者提出旁听申请。
  拟参加陈述的公民、机关、单位,报名时应提供对听证内容的书面意见,表明所持观点。
  报名人请将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单位或职业、联系方式及参与类别等情况发送到邮箱:cfsrdfgw 163.com。
  三、确定陈述人和旁听人原则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代表各种不同意见的陈述人人数大体相当的原则和报名的先后顺序、报名人地区分布、行业特点、专业知识确定陈述人。
  旁听人按照申请报名的顺序和工作需要从申请者和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中确定。
  联系人:车思远
  联系电话:0476-8820221(兼传真)
  电子邮件:cfsrdfgw@163.com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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